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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跟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艾婧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跟文出生日期1992年10月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341223199210054994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陈楼行政村陈楼自然村147号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1月13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283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16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王跟文酒后驾驶闽BFH7**小型汽车上路,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文献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王跟文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40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王跟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莟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人民陪审员 陈俊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燕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