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易少波、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少波,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易少波,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凌云路。法定代表人:易少夫,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少波与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以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3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