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伯银与周小龙、顾银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伯银,周小龙,顾银,蔡守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102号原告:唐伯银,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身银,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龙,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顾银,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蔡守华,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伯银与被告周小龙、顾银、蔡守华船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