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旭东与被告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关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1776号原告:李旭东,男。被告:关心,男。原告李旭东与被告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旭东诉称:2016年7月15日,被告关心以做二手车资金短缺为由向我借款肆万元,承诺一周之内偿还,若不能按时偿还,月息以贰分计算,直至还清欠款。我出于对同学的友情和信任,将肆万元钱给被告,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耍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关心偿还所欠本金人民币肆万元,以及利息柒仟贰佰元(利息暂时止于2017年4月15日,直至借款还清之日)。原告李旭东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2、微信转款凭证一份,拟证明被告关心收到40000元的款项;3、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借款利息的约定情况。被告关心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李旭东提交的借条以及微信转款凭证,被告关心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所提供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被告关心以做二手车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李旭东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旭东人民币现金肆万元整,借款人:关心”。原告李旭东于2016年7月15日、16日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给被告关心转款4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关心拒不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关心向原告李旭东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关心应当归还。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诉讼请求未阐明月息,故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旭东借款本金4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关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武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人民陪审员  薛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