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广州舒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广州舒创有限公司,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300号原告:张志刚,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持起诉机关: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广州舒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梅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广州舒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诉讼中,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案号为齐检民(行)支(2017)3714250001,后原告张志刚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舒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退回原告高伟5元)。(注:审判员 祝玉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房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