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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108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9月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4月2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