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108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9月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4月2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