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30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端,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端在中山市小榄镇宝丰社区某KTV与其前女友杨某的男友王某发生矛盾。随后,被告人陈某端伙同他人在某KTV一楼门口处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端持刀砍伤王某的肘部及背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腰背部的划伤、右肘关节、腰部的创口长度累计29CM,创缘整齐,符合锐器所致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1日,公安人员在小榄镇盛丰社区某酒吧内将被告人陈某端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菊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办案说明、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国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杨某、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端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端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端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人民陪审员 赵仿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慧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