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678号原告刘庆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刚平。委托代理人抄铮,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系公司经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未在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庆生诉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承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黄水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