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彩侠与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侠,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5453号原告:吴彩侠,女,193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城关镇工业路永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9406476R。法定代表人:李心志,董事长。原告吴彩侠与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彩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彩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份,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因经济紧张,借原告现金30000元,利息月息1.5分,约定2017年4月份还款,并有证人胡某证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偿还。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厂因经营需要,借原告吴彩侠现金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份。后被告未按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彩侠借款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彩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已减半),由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