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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书寰、林照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书寰,林照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书寰,男,生于1968年3月12日,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照明,男,生于1966年2月7日,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再审申请人杨书寰与被申请人林照明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书寰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判不公。要求对原审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审原、被告为下棋产生争执,引起纠纷,以致原审原告受到人身伤害。原审原告酒后将原审被告正在下棋的棋面搅乱,对引起双方产生纠纷具有主要责任,应对造成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被告不能冷静处理,对该损害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杨书寰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请求。其申请再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书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苏 罡审判员 王韶云审判员 水葆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云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