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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与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沈建明,关长。委托代理人孙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干部。委托代理人冯海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干部。被执行人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秦建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以下简称南通海关)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通关缉违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作为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东鑫公司科处罚款93000元。该处罚决定作出后,东鑫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南通海关于2017年7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海关作出的通关缉违字[2016]39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且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东鑫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南通海关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所作通关缉违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