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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希胜与邓硕、张改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胜,邓硕,张改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54号原告:张希胜,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被告:邓硕,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改霞,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号楼22层。代表人:王跃明,总经理。原告张希胜与被告邓硕、张改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希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希胜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