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雨山与宽城诚信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山,宽城诚信矿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11号原告:杨雨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诚信矿粉厂。法定代表人:刘井利,职务经理。原告杨雨山与被告宽城诚信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后,原告杨雨山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雨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00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杨雨山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光人民陪审员 侯欣利人民陪审员 裴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