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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雨山与宽城诚信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山,宽城诚信矿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11号原告:杨雨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诚信矿粉厂。法定代表人:刘井利,职务经理。原告杨雨山与被告宽城诚信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后,原告杨雨山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雨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00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杨雨山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光人民陪审员  侯欣利人民陪审员  裴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