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161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南口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红,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王 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