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周苗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周苗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311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法定代表人:邹立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振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苗苗,居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告周苗苗、湖北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苗苗名下的位于黄石市花湖大道64号正阳雅丽花园1幢2单元703号房屋。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其自有财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苗苗名下的位于黄石市花湖大道64号正阳雅丽花园1幢2单元7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卫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