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9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安讯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虞福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讯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虞福良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084号原告:宁波安讯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666441756)。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412-4-6室。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荣,该公司员工。被告:虞福良,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讯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虞福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讯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项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