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孙成与朱明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孙成,朱明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040号原告:郑孙成,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朱明阁,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郑孙成与被告朱明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郑孙成自愿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明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孙成申请对被告朱明阁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孙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孙成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靳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