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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守苗、张会泉、张兴武、戴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113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昌有与被执行人张守苗、张会泉、张兴武、戴娜(2017)浙1023执11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守苗、张会泉、张兴武、戴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守苗、张会泉、张兴武、戴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