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6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坤,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江新见,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朝通,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江新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竹溪工业区沈一路设摊,在摊位内摆放一台通电老虎机以及18台推币机供他人赌博,进行非法获利。同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以及正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的翁某,4、张某、贾某、孙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缴获通电老虎机一台以及推币机(每台有六个操作台)三台,共计19台。经鉴定,以上19台机器均系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4、张某、贾某、孙某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照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赌博机、赌博奖品(香烟)、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法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依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