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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刚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刚,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冯刚,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沈新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刚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2016)豫17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刚交付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与十三香路交汇处新华苑B栋东单元8层西户、B栋东单元10层西户房屋两套。二、被告限被告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刚赔偿租金损失(按月租金400元的标准,从2014年1月20日计至交房之日止)。执行中已将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与十三香路交汇处新华苑B栋东单元8层西户、B栋东单元10层西户房屋两套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冯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