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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敏、刘敏、覃大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敏,刘敏,覃大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恩平,男,1983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敏,男,1982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敏,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覃大满,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敏、刘敏、覃大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胡敏已归还贷款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802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