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代均与合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代均,合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22行初24号原告:宋代均,男,生于1951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告:合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吕刚,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远怀,合江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代均诉被告合江县公安局户籍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代均于2017年8月9日以经协调,公安机关口头同意,只要钟守玉回来就上户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代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代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代均负担。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陈小容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