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于亚泉、张淑珍等与李晓丽、于译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泉,张淑珍,李燕花,李晓丽,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741号原告:于亚泉,退休,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淑珍,系于亚泉妻子,退休,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燕花,系张淑珍母亲,住呼和浩特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生,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丽,金谷农商银行职员,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于某,学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博,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亚泉、原告张淑珍、原告李燕花与被告李晓丽、被告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段剑平审判员杨坤人民陪审员张利华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李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