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射阳县特庸镇码中街。法定代表人:陈晓林,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调字第11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192号裁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