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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民初514号原告: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系原告之妻),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路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9000元及其中50000元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78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2017年2月1日),以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8日,被告路某因承包土地向原告王某借款79000元,并出具两张借条,在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2厘。同日,被告出具协议一份,承诺于2015年农历十月二十七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5年12月28日将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结清,此后再未还款。被告路某未作答辩。原告王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两张,证明被告路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79000元且对其中的50000元借款本金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二厘的事实。3.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认可借款79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付清的事实。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路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王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8日,被告路某因承包土地向原告王某借款79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于2016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前后,将板蓝根卖掉后还钱借款人路某2015年10月27日”;“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伍万元整月息1.2%于2016年三月6日前结清本金和利息借款人路某2015年农历10月27日”。同日,被告路某出具协议一份,内容为“协议今欠到王某人民币柒万玖仟元整(79000),于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后卖后付清2015年农历十月二十七日借款人路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某多次催要,被告路某结清当期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下余欠款及利息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路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路某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79000元及利息7800元(利息以50000为本金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以后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为基数,自2017年2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率按约定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香审 判 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秀宾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