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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涟刑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帅决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涟刑决字第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帅,男,1997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侯审。本院于2017年8月2日收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帅犯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刘帅传唤不到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的案件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