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国顺、倪高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顺,倪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88号申请人:周国顺,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倪高兴,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国顺诉被申请人倪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国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倪高兴银行账户资金62000元或被申请人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并于2017年8月8日提供自有房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国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倪高兴在在相关金融部门的存款限额为人民币62000元或被申请人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40元,由申请人周国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