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与铁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铁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2174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李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铁奋,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铁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被告铁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承担原告已赔偿马占兵的各项经济损失92641.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8日19时40分,被告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吴忠市利通区曼苏尔大道路段,与马占兵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者马占兵右腿受伤。吴忠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没有驾驶证,负同等责任。被告持有我公司交强险。后马占兵与被告因赔偿数额较大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与原告赔偿马占兵损失152670.2元。吴忠市利通区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垫付马占兵各项损失92641.24元。现原告已履行了法院判决,但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铁奋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属实,被告也认可,但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2641.24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根据上次法院判决,被告已经向案外人马占兵赔偿了14567.96元,故该笔赔偿款应当从原告主张中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18日19时40分,被告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吴忠市利通区曼苏尔大道路段,与马占兵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者马占兵右腿受伤。吴忠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没有驾驶证,负同等责任。后马占兵与被告因赔偿数额较大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与原告赔偿马占兵损失152670.2元。吴忠市利通区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垫付马占兵各项损失92641.24元。现原告已履行了法院判决,但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作为交强险承保人,已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原告有权向本案被告追偿,故对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要求被告铁奋承担原告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铁奋辩称其已经向案外人马占兵赔偿了14567.96元,该笔赔偿款应当从原告主张中扣除,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支付9264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被告铁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