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运筹梁碧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运筹,梁碧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60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运筹,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梁碧青,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运筹、梁碧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运筹、梁碧青价值9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