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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邹文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邹文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945号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6258D。法定代表人:黄锦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文元,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文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