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邹文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邹文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945号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6258D。法定代表人:黄锦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文元,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文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