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樟根与骆云来、骆云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樟根,骆云来,骆云林,骆云荣,骆美丽,骆美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139号原告:骆樟根,男,193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福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云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云林,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云荣,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现住义乌市。被告:骆美丽,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美彩,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樟根与被告骆云来、骆云林、骆云荣、骆美丽、骆美彩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樟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樟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樟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骆樟根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