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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贵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贵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724号罪犯任贵锁,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6年11月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门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贵锁犯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2011年10月1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7月7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任贵锁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任贵锁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任贵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