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世云申请宣告罗建英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世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特5号申请人:许世云,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霞,乐山市沙湾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乐山市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请人许世云申请宣告罗建英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许世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许世云申请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