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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世云申请宣告罗建英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世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特5号申请人:许世云,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霞,乐山市沙湾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乐山市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请人许世云申请宣告罗建英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许世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许世云申请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