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0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张志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张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金利街3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被执行人张志会,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张志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志顺执行员  刘元科执行员  柏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