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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存菊、李成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存菊,李成荣,沈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存菊,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成荣,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沈厚霞,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成荣、被执行人沈厚霞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