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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李永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561号原告: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洪海、郑洁,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