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小云、歙县华跃利民调剂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云,歙县华跃利民调剂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叶小云,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华跃利民调剂行,经营场所安徽省歙县。经营者:方跃东,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叶小云与歙县华跃利民调剂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歙县华跃利民调剂行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叶剑峰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