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中明与开化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中明,开化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02行初159号原告赖中明,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方应生,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化县民政局,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赖洁玉,局长。原告赖中明诉被告开化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4日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审理过程中,原告赖中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中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中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中明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 晔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