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志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志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成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宏。上诉人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志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31900元给马志宏;二、驳回马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马志宏负担151元,由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9元。上诉人四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四建公司不承担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挂靠费责任,判令马志宏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马志宏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关于时效的问题,没有证据显示四建公司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应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因此,该公司二审提出,本院不予审查。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四建公司是否应支付“挂靠费”给马志宏。马志宏个人的技术工程师资质证申领、年审需要与相关建筑行业公司建立关系,而四建公司由于开展业务资质要求亦需要与具备技术工程师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关系,马志宏与四建公司双方为此确立有别于劳动关系的业务关系,由马志宏向四建公司提供建筑相关技术、安全和进度管理服务,四建公司按月向马志宏支付一定费用的业务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双方约定的“挂靠费”实质为有偿服务费。四建公司确认马志宏没有停止相关工作,而该公司对其主张的该项费用转由相关施工单位向马志宏支付,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在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已经变更或者终止该项业务关系的情况,四建公司拒绝向马志宏支付该项费用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