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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时国强、李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国强,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时国强,男,1983年02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李健,男,1985年09月生,汉族,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时国强与被执行人李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健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