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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其才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闽05行赔初2号原告李其才,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许忠辉、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96号。法定代表人吴洪池,区长。委托代理人吴自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罗云漳,镇长。委托代理人蔡清良、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才请求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其才以其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其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庄希文审 判 员  杨钊胜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翁伯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