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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万某1、万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326号原告:潘某,女,192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万广宏,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万某1,出生年月不详,住仪征市。被告:万某2,出生年月不详,住仪征市。被告:万某3,出生年月不详,住仪征市。被告:万某4,出生年月不详,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万某1、万某2、万某3、万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