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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3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宁同、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宁同,丁志强,孔庆霞,济宁古运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好酒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宁同。被执行人:丁志强。被执行人:孔庆霞。被执行人:济宁古运春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悦好酒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75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