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玖灵与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604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刘玖灵,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攀,山东佑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工业开发区金光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侯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玖灵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制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玖灵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刘玖灵主张其于2005年7月入职华素制药公司,职务为云南地区经理,负责云南地区的业务,华素制药公司自2015年11月起拖欠其奖金和提成至今,2016年5月起停发工资;因华素制药公司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支付平时及节假日加班工资、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并且擅自停缴社保,其于2016年9月1日以快递方式向华素制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其月平均工资为22779元。华素制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同意刘玖灵的上诉。刘玖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确认与华素制药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日解除;2.华素制药公司支付2005年7月至2016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311元;3.华素制药公司支付2005年7月至2016年8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5097元;4.华素制药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加倍赔偿金135097元;5.华素制药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同年8月工资44000元;6.华素制药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超额奖金、主管管理奖、行为绩效奖50000元;7.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9060元;8.华素制药公司支付2015年第三季度奖金4000元、第四季度奖金4000元、2016年第一季度奖金30000元。华素制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无需支付刘玖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733.69元;2.无需支付刘玖灵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96.1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7月5日,刘玖灵入职华素制药公司,担任云南地区经理职务。同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08年7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数次续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9月30日。该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刘玖灵)的工作时间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执行,若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位)属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则应按相应的工时制度规定执行。根据生产任务,甲方可在暑期统一安排加班补休及个人休假。刘玖灵与华素制药公司均认可刘玖灵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2016年3月至同年8月的考勤表显示,刘玖灵于2016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16日休年假两天,于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18日,休年假10天;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旷工半天,下午迟到;于2016年4月26日至同年4月27日休病假两天;于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处于持续旷工状态。刘玖灵对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陈述其在华素制药公司实际提供劳动至2016年5月底。为佐证刘玖灵的出勤情况,华素制药公司提交:1.2016年3月25日的请假条,该请假单显示刘玖灵曾口头申请于2016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16日请假,于2016年3月25日向公司领导补交书面请假申请,公司领导朱梦于2016年3月29日审批同意申请两天年假。刘玖灵对该请假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陈述2016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16日其休的是事假,而非带薪年休假;2.带薪年休假请假申请单,该请假申请单显示刘玖灵于2016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8日休年假10天,但该申请单只有部门主管领导朱梦和主管副总的签字,而没有刘玖灵本人的签字,华素制药公司解释称刘玖灵是云南地区的经理,其工作地点是在云南,而西南大区经理朱梦在成都,刘玖灵是口头请的年假,后来朱梦补了请假申请单,所以刘玖灵就没有在请假申请单上签字。刘玖灵对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上述请假申请单不予认可,2016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并未休带薪年休假;3.病假请假申请单,该请假申请单显示刘玖灵因左踝关节扭伤,行动不便,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请假三天,该申请单上只有刘玖灵的签字,没有部门主管领导和主管副总的签字,刘玖灵认可其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8日休病假三天。另庭审中刘玖灵陈述其为地区经理,工作时间比较灵活,不能正常考勤;华素制药公司则陈述其公司在云南地区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刘玖灵是云南地区经理,需要开会时通知销售人员到某个茶楼或者吃饭的地点开会,平时则要求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汇报工作,云南地区的工作人员考勤由刘玖灵记录;而大区经理和办事处经理也有一个微信群,刘玖灵在微信群中或者通过邮件、电话方式向大区经理汇报工作,刘玖灵的考勤由西南地区的大区经理记录。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刘玖灵工资至2016年4月。2016年9月13日,刘玖灵向华素制药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华素制药公司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支付其平时及节假日加班费、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并停缴社保为由,通知华素制药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日解除。华素制药公司认可其收到了上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亦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日解除。刘玖灵陈述其在华素制药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底,后因为华素制药公司拖欠其工资、提成和奖金与公司交涉,没有交涉成功,就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华素制药公司则陈述刘玖灵的上级领导西南大区经理调整,新的大区经理朱梦于2016年3月到岗后,刘玖灵对新的大区经理不满意,工作消极,不服从管理,在其公司实际出勤至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26日至同年4月27日,刘玖灵休了两天病假,2016年4月28日之后就一直旷工,直至双方于2016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另查,2015年12月31日,刘玖灵曾填写在职员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2016年5月13日,华素制药公司曾通过顺丰快递向刘玖灵在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上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刘玖灵先生:2016年4月20日公司通知您于2016年4月25日到北京总部报到参加《处方药事业部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但您2016年4月25日未到北京总部报到,并于2016年4月26日以邮件方式告知处方药综合管理部您于2016年4月25日将脚踝扭伤,医院开具病假条让您全休三天,不能准时参加公司培训。公司对此予以回复,让您按公司规定进行请假,但您后续一直未按公司规定交纳请假单。2016年5月5日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鉴于您后续未再提交医院开具需继续休养的假条,公司视为您可以正常工作。所以公司通知您于2016年5月9日来公司总部继续接受培训’。截止至2016年5月13日您也未到北京总部参加培训。在这段期间您的大区经理朱梦与您联系,您未予回复,也不提交工作汇报,公司对您的工作情况不清楚。鉴于以上情况,现正式通知您于2016年5月18日到北京总部报到,并提交根据国家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批准长时间请假的书面材料,且详细解释您至今无故未到公司培训的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可以批准您假期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相应处理。”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网上查询投递记录显示上述限期返岗通知书于2016年5月15日被签收。2016年5月19日,华素制药公司再次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刘玖灵邮寄《再次催促返岗通知书》,该返岗通知书的内容为:“刘玖灵先生:您好!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以顺丰快递方式向您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投递结果显示已签收。通知要求‘您于2016年5月18日到北京总部报到,并提交根据国家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批准长时间请假的书面材料,且详细解释您至今无故未到公司培训的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可以批准您假期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相应处理。’截止至2016年5月19日您未按通知要求到公司总部报到。鉴于以上情况,现公司再次通知您于2016年5月24日到北京总部报到,并提交根据国家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批准长时间请假的书面材料,且详细解释您至今无故到公司培训的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可以批准您假期的,则公司将按照旷工予以处理。特此通知。”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网上查询投递记录显示上述限期返岗通知书于2016年5月20日被签收。刘玖灵否认曾收到上述两份限期返岗通知书。刘玖灵陈述其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而华素制药公司则陈述刘玖灵的工资构成仅包括基本工资和季度奖金。刘玖灵和华素制药公司均认可刘玖灵的季度奖金发放政策是按刘玖灵完成的季度销售任务情况核定,季度奖金的基数为20000元,完成季度销售任务100%-110%,季度奖金数额为20000元;完成季度销售任务110%-120%,季度奖金数额为20000元*1.2;完成季度销售任务120%-130%,季度奖金数额为20000元*1.4;完成季度销售任务超过130%,季度奖金数额封顶,为20000元*1.5。华素制药公司已支付刘玖灵2015年第二季度奖金20000元。华素制药公司出台的《华素制药销售考核政策说明》内容为:“1.华素制药的销售人员负责两种产品的销售任务,一种是博苏,一种是元治。博苏按照包装规格5mg*10片、2.5mg*10片、5mg*18片,元治8mg*7片、4mg*12片分别在各地中标价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和商业配送费及医院或商业公司返利后的销售收入,计算销售费用和绩效奖励;2.销售指标按照全年公司固定的总指标(销售收入),分销售大区、地方办事处和销售代表,目标医院层级下达年度指标,指标按照上半年45%,下半年55%的比例分配季度指标;3.地区的季度销售指标是由大区经理和地区经理共同确认后,分配到所属地区代表负责的目标医院,按季度考核,核算办法是按照商业公司每月提供的医院流向统计进货数量,再折算成每盒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季度指标的达成率;4.地区经理每季度的任务考核原则是要求100%达成,才计算季度销售绩效奖金,如个别季度没有达成指标,可以全年通算,如全年完成指标,可回补前期绩效奖,如全年没有完成质保,将取消销售奖励;5.华素制药销售政策每年度在大区经理会议上宣讲,未形成成文的文件;6.季度销售绩效奖金以贴票的方式发放。”庭审中华素制药公司提交了2015年第1季度、第3季度和第4季度、2016年第1季度的销售任务指标签字表和云南办事处销售任务完成情况表。华素制药公司认可2015年第1季度和第3季度销售任务指标签字表非刘玖灵本人所签,而是他人代签,2015年第4季度销售任务指标签字表未有刘玖灵本人签字,刘玖灵认可2016年第一季度销售任务指标签字表上为其本人签字。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2015年第3季度和第4季度、2016年第1季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表显示云南办事处2015年第一季度“博苏”的完成情况为82%,“元治”的完成情况为13%,二者合计完成75%;2015年第三季度“博苏”的完成情况为66%、“元治”的完成情况为2%,二者合计完成59%;2015年第4季度“博苏”的完成情况为42%,“元治”的完成情况为7%,二者合计完成36%;2016年第1季度“博苏”的完成情况为101%,“元治”的完成情况为14%,二者合计完成98%。刘玖灵对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2015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表不予认可,对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2016年第一季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表表示认可。一审法院释明刘玖灵于庭后一周内提交其统计上述各季度的指标完成情况统计,但刘玖灵未向法庭提交。刘玖灵提交其2016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2016年1至2016年5月,华素制药公司为刘玖灵缴纳了社会保险,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刘玖灵通过北京永泰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康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华素制药公司陈述其公司于2016年5月曾给刘玖灵发送返岗通知,因刘玖灵一直未到岗工作,所以其公司于2016年6月就停缴了刘玖灵的社会保险。刘玖灵陈述2016年6月之后,其是挂靠在永泰康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本案诉讼前,刘玖灵曾向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华素制药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日解除;2.华素制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2311元;3.华素制药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5097元;4.华素制药公司支付拖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加倍赔偿金135097元;5.华素制药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同年8月工资44000元;6.华素制药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提成和奖金50000元;7.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9060元。2016年12月8日,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云劳人仲案字[2016]第5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刘玖灵与华素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1日解除;2.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刘玖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733.69元;3.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刘玖灵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5096.15元;4.驳回刘玖灵的其他申请请求。刘玖灵和华素制药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玖灵与华素制药公司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日解除,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对刘玖灵要求确认其与华素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2016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的工资问题。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2016年4月至同年5月份考勤表显示,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7日刘玖灵休病假后即一直处于旷工状态,而刘玖灵则主张其在华素制药公司实际提供劳动至2016年5月底。但华素制药公司提交了2016年5月份邮寄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和再次催促返岗通知书,网上查询的快递投递情况记录显示上述两份邮件均已签收,刘玖灵否认其曾收到过上述邮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刘玖灵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从上述两份返岗通知书可以看出,2016年5月华素制药公司曾数次通知刘玖灵到公司总部培训报到并提交可以批准长时间请假的书面材料,刘玖灵并未提供其对华素制药公司的限期返岗通知书予以回复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其于2016年5月期间为华素制药公司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故对刘玖灵关于其在华素制药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底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刘玖灵认可其于2016年6月至同年8月未为华素制药公司提供劳动,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因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刘玖灵并未为华素制药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上述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拖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赔偿金问题。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6日,刘玖灵休假2天,尽管刘玖灵主张其上述期间休的是事假,但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请假条显示,针对刘玖灵2016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16日的请假申请,其上级领导批准的是年假,且2016年3月华素制药公司正常支付刘玖灵工资,故可视为刘玖灵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6日休2016年带薪年休假2天。华素制药公司主张刘玖灵于2016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8日休带薪年休假10天,但其提交的请假申请单中并未有刘玖灵签字,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刘玖灵于上述期间休带薪年休假,故华素制药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华素制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证明其已安排刘玖灵休2014年和2015年带薪年休假,华素制药公司安排刘玖灵休2016年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不足其应休天数,经核算刘玖灵2014年至2016年应休带薪年休假18天,已休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2天,华素制药公司应支付刘玖灵2014年度至2016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356.32元,故对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其2014年至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华素制药公司要求判决其公司无需支付刘玖灵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96.1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其2008年至2013年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仲裁申请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拖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赔偿金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法院不予处理。关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超额奖金、主管管理奖和行为绩效奖问题。刘玖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华素制药公司约定的工资中包含超额奖金、主管管理奖和行为绩效奖,故对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其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超额奖金、主管管理奖、行为绩效奖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奖金、第四季度奖金及2016年第一季度奖金问题。刘玖灵和华素制药公司均认可的《华素制药销售考核政策说明》第4条规定,地区经理每季度的任务考核原则要求100%达成,才计算季度销售绩效奖金,如个别季度没有达成指标,可以全年通算,如全年完成指标,可回补前期绩效奖,如全年没有完成指标,将取消销售奖励。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云南办事处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和2016年第一季度刘玖灵均未完成任务指标,刘玖灵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了上述季度任务指标,故对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其2015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及2016年第一季度奖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刘玖灵以华素制药公司未支付其平时和节假日加班费、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拖欠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并擅自停缴社保为由与华素制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刘玖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素制药公司拖欠其工资及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的性质有所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和法定的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提出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6年5月之前,华素制药公司为刘玖灵缴纳有社会保险,2016年6月至同年8月,刘玖灵自行通过永泰康源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不存在断缴情况。综上,刘玖灵以上述理由与华素制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31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华素制药公司要求判决其公司无需支付刘玖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733.6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刘玖灵的社会保险处于持续缴纳状态,其失业保险金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解决,故对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判决:一、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玖灵之间的劳动关系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解除;二、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玖灵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七千三百五十六元三角二分;三、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刘玖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六万三千七百三十三元六角九分;四、驳回刘玖灵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16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的工资问题,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2016年4月至同年5月份考勤表显示,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7日刘玖灵休病假后一直处于旷工状态,而刘玖灵则主张其在华素制药公司实际提供劳动至2016年5月底,但华素制药公司于2016年5月两次向刘玖灵邮寄返岗通知书经查询均已签收,刘玖灵虽然否认收到上述邮件,但并未提供其于2016年5月期间为华素制药公司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刘玖灵自认其于2016年6月至同年8月未为华素制药公司提供劳动,因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并无证据证明刘玖灵为华素制药公司提供劳动,故一审法院对其其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拖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赔偿金问题。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6日的请假条显示批准休假为年假,且2016年3月华素制药公司正常支付刘玖灵工资,故可认定刘玖灵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6日休2016年带薪年休假2天;华素制药公司主张刘玖灵于2016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8日休带薪年休假10天,但该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中并未有刘玖灵签字,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刘玖灵于上述期间休带薪年休假,华素制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安排刘玖灵休2014年和2015年带薪年休假,且该公司安排刘玖灵休2016年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不足其应休天数,故一审法院对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其2014年至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正确合理。刘玖灵要求华素制药公司支付其2008年至2013年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仲裁申请时效,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刘玖灵主张的拖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赔偿金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关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超额奖金、主管管理奖和行为绩效奖问题,因刘玖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华素制药公司约定的工资中包含超额奖金、主管管理奖和行为绩效奖,故一审法院对其相关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奖金、第四季度奖金及2016年第一季度奖金问题,刘玖灵和华素制药公司均认可的《华素制药销售考核政策说明》第4条规定了完成指标系发放奖金的前提,华素制药公司提交的云南办事处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和2016年第一季度刘玖灵均未完成任务指标,刘玖灵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了上述季度任务指标,故一审法院对刘玖灵相关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系针对未休年休假而进行的经济补偿,与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性质不同,故华素制药公司未及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宜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华素制药公司在刘玖灵未正常提供劳动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玖灵相应时期内的社会保险权益亦已通过其他用人单位补缴的形式得到保障,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中华素制药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或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于刘玖灵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请求未予支持,亦属合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玖灵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洁审判员 王晓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