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景恒宽申请执行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恒宽,李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恒宽,男,1966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八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振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振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振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3580562684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