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794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被告彭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8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丙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