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唐新发、侯晓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唐新发,侯晓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4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祖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继荣,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唐新发,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侯晓昔,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告唐新发、侯晓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邓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秦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