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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金鹏、翟瑞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金鹏,翟瑞莲,王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金鹏,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翟瑞莲,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华东,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再审申请人郭金鹏、翟瑞莲因与被申请人王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42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豫1425民申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王华东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华东如实供述其行为系虚假诉讼,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华东的恶意诉讼行为造成原审判决错误,王华东撤回对原审起诉的请求予以准许,同时应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请人王华东撤回原审起诉;二、撤销本院(2017)豫142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案件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财产保全费4445元由王华东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审判长  赵福田审判员  陈时田审判员  赵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弋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