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米伟、侯贺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伟,侯贺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伟,女,1963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鹏(米伟之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发,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贺尧,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广,枣庄市峄城区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米伟因与被上诉人侯贺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米伟二审提交新证据证实:2012年8月15日,侯贺尧通过中国工商银行62×××67账号向付艺林中国工商银行62×××76账号汇款300000元;同日即2012年8月15日,付艺林通过62×××76账号向侯贺尧62×××67账号汇款9000元。2013年4月18日、2013年4月19日,侯贺尧通过62×××67账号向分别向付艺林62×××76账号汇款485000元、242500元;2013年5月18日,任辰玉通过中国工商银行62×××90账号向侯贺尧62×××67账号汇款216500元。自2013年7月18日开始至2015年8月18日截止,米伟一方持续按月规律性向侯贺尧62×××67账号转账汇款21000元(其中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18日汇款均为24000元)。通过银行流水显示,本案应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双方的客观资金往来及确切的债务金额,一审尚未查清。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米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茂森审判员  李政远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馥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