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5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良、赵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良,赵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200号之一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洁,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良,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生。被告:赵云,女,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良、赵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收取3706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利 微信公众号“”